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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安徽省新兴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新兴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Emerging Industri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A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绿色食品产业、智能家电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新材料产业、人工智能产业等新兴产业以及从事高新技术投资、科技项目投资等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基本原则: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以集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路径,引领会员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促进会员高质量发展;

(三) 以促进会员完善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创新,完成转型升级为目标,推动会员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

(四) 助力政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构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优势。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开展交流协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平台、整合产业资源,搭建桥梁纽带、依法热情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依法为会员做好服务,打造具有咨询、培训、策划、融投等功能性平台,以大共享的模式,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各地企业间的合作,为创新企业加速,为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为会员赋能。组织开展新兴产业研究、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行行业自律。在新兴产业发展中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政府当好参谋,推动与促进安徽省新兴产业高质量的发展。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69号 

 

第二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八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安徽省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委。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使党建、会建工作相互促进。

第十三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业务范围

第十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创业创新精神,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二)提供服务。加强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行业信息,发布行业动态,提出发展建议,参与行业标准和政策制定,推进“三重一创”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搭建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助推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举办各类经贸活动,促进合作交流,积极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引导和帮助会员有序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主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开展理论研究。充分听取和反映会员对发展新兴产业的建议和意见,总结交流经验,吸纳资金型、资源型、技术型、管理型团体和个人,探讨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途径;收集并传递国内外新兴产业信息,编辑行业刊物和有关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四)维护权益。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安徽省工商联建言献策、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倡导诚信经营,规范会员行为,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六)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引导会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注重安全生产,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完成安徽省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本协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会  员

十五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新兴产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受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限制,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本会会员同时是工商联会员,享受工商联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单位会员主要指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成立的民营企业、民营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民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十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有关入会资料,提供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文件(营业执照、经营资质等);

(三)协会秘书处组织考察了解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牌。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有权要求本协会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按本会要求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或牌。会员如果6个月不交纳会费或无故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十一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二十二 本协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四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指导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十五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本会1/5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 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需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需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需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二十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有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与会员大会签名册一并永久保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 协会的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九)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决定法定代表人变更;

(十一)决定住所变更;

(十二)决定注册资金变更;

(十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五)决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活动、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十六)制定信息公开、财务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七)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十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 理事会应当对所有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向全体会员通报,并与出席理事的签名册一并永久保存。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7至15人,具体人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 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由会长指定的人员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理事会第一、六、七、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三)协会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四)需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的各项议题、文件、资料的审核;

(五)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第四节 负责人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会长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聘任制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社会团体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 本会会长负有保证协会健康发展的责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重要活动。

(四)对会长办公会成员具有考核权、处罚权和协会财务支出审批权。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 本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  3至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意见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十二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根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和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的代表机构。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以“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 “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面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负责人不得兼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十八 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实行申报制,由本协会副会长以上单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 纸质申请书(包含机构名称、成立事由、办公场所等);

(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方案或工作规则;

(三) 组成人员名单、简历;

(四) 固定住所证明。

由本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本协会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六十条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活动准则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下列事项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一)召开换届会议,包括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换届方案等;

(二)召开会议拟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召开会议修改章程;

(四)召开会议拟变更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金;

(五)举办或承办重要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六)开展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涉及民族宗教活动;

(七)申办或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八)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

(九)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十)其他业务主管单位规定应当报批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诉讼活动的;

(五)理事以上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的;

(六) 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本协会变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应当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起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活动,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本会开展活动服务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本会开展活动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保障服务质量。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接受会员和社会自愿捐赠、资助。

第七十五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用途,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和兄弟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十 本协会应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十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公众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八十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十五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第九十 本章程经2023年9月2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